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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年满60周岁是否该赔偿误工费
作者:游高华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01 10:29:00 浏览量:

【案情】
2012年1月16日,被告冷某驾车将正在路边行走的邓某撞倒,造成邓某左腿胫腓骨骨折,邓某入院治疗并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冷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前,邓某一直在集镇自主经营杂货店。2012年7月23日邓某起诉冷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05046.16元。在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对邓某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没有异议,但主张对误工费一项不予赔偿,保险公司认为邓某已过60周岁,不能主张误工费。

【分歧】

围绕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邓某误工费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陆某的误工费。根据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一般即认定其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本案中,事发时邓某已经年满61周岁,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对陆某的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陆某的误工费。原告邓某虽已年满61岁,但其一直以经营杂货店为业,不能认定其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于被告冷某侵权导致原告受伤无法工作,其误工的损失,被告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应该支持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笔者认为,退休年龄的规定并不能认为是劳动能力有无的界定,只是对劳动者退休年龄的规定,劳动能力的有无、大小,应以实际情况因人而易,不同的情况应区别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的主张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而非以年龄为评判标准。因此,以劳动者年龄超过退休年龄不予赔偿误工费的主张,笔者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据当事人受到损害后的实际损失为据予以赔偿,而不应以年龄、就业背景的不同受到限制,只要是造成合法收入的减少,就应赔偿。本案中,邓某虽然年满61周岁,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事发前其一直在集镇自主经营杂货店,足以证明其有收入,所以对于其主张的误工费,法院予以支持。(武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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