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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06 10:56:00 浏览量:

2017年12月31日,成人社发〔2012〕164号文将满5年有效期,为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规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出台了《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将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对象。主要明确了三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一是凡在成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二是本《通知》施行前,依法破产的用人单位已移交社会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工伤人员。三是在我市国有企业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在企业破产关停后初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为该破产关停企业的未移交社会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人员。为实现老工伤人员全覆盖,本《通知》结合近5年工作实际和部、省相关规定,在原成人社发〔2012〕164号文基础上,新增了两类纳入统筹管理的人员:一是"适用范围和对象”中的第一类第5种情形,二是“适用范围和对象”中的第三类情形。


二、关于缴费原则。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定缴费责任和义务。


三、关于申请和确认规定。考虑到我国的工伤政策具有历史继承性和发展变化性,不同时期认定工伤和确认供养亲属的政策有一定差异,在老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确认原则方面,明确了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工伤发生时的政策进行确认。


四、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规定。一是明确老工伤人员原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仍然有效。革命伤残军人的原有伤残等级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套改。二是老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复查鉴定的按现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规定办理。三是明确老工伤人员原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五、关于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省、市规定支付老工伤人员新发生的各项费用。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本《通知》规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前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仍然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关于其他事项。一是规定不再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考核范围。二是为防止工伤人员重复享受工伤待遇,规定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工伤保险关系、享受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不得在新的用人单位再次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三是规定了工伤保险业务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管理问题。四是本《通知》结合近几年实际对办理流程进行了规范。


政策解读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刘莎;电话:6188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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