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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确认及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8 09:45:00 浏览量:

郑人社工伤(2012) 7号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确认及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事业单位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确认及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2〕9号)、《关于转发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1〕64号)、《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工伤〔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确认及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在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的确认工作,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的审核;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的审核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和支付工作。

三、老工伤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纳入基金统筹管理:

(一)受伤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为工伤;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老工伤人员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自愿,且用人单位同意纳入基金统筹管理;

四、老工伤人员确认由老工伤人员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填写《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确认表》,经老工伤人员或其供养亲属签字同意并由单位签盖公章,连同《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老工伤确认人员情况汇总表》电子版,统一报送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制的,由承继单位承担申报义务。

五、办理老工伤人员确认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老工伤人员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个人申请复印件、老工伤人员确认及纳入基金统筹管理报告、原人事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老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所在单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等材料。

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老工伤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作为确认老工伤的依据:

(一)老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老工伤人员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个人申请复印件;

(三)老工伤人员确认及纳入基金统筹管理报告;

(四)与所在单位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五)原人事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和规定作出的有关事故批复及事故发生证明为因工受伤等原始材料及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事故发生时有关规定作出的,能证明事故发生和因工受伤的事故批复等原始材料及复印件;

(七)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包括各种职业病接触史证据,如: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工档案记载长期接触有毒有害证明、职业健康检查材料等)及复印件;

(八)未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定的,用人单位需提供老工伤人员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个人申请复印件、申请老工伤人员确认报告、公示、与所在单位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事故发生时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等材料;

(九)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因工受伤性质的原始材料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老工伤人员确认手续后,可持确认手续等资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复查鉴定。

已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果的,鉴定结论仍然有效。鉴定结论作出已满1年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复查鉴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根据复查鉴定结论核定并计发工伤保险待遇。

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发生变化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未做过或已经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现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老工伤人员不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纳入基金统筹管理后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

(三)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享受以上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依据为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八、申请伤残津贴、护理费需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确认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

(三)发生工伤事故前12个月的本人工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则申报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

(四)与所在单位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五)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九、申请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需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提出的书面待遇申请;

(四)公安机关提供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和生存证明;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当地乡、镇政府机关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七)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八)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九)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邮政储蓄存折(账号)复印件。

十、申请工伤医疗待遇按以下程序办理:

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治疗前需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治疗结束后,根据工伤保险规定将所需材料提供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一)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后申请医疗待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确认表》;

(2)医院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原件;

(3)医院住院病历(带首页及入院、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等),医院微机打印的总费用清单原件;

(4)医院的诊断证明原件;

(5)医院的出院证明原件;

(6)工伤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就诊介绍信》(返还联);

(二)工伤人员门诊治疗后申请医疗待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确认表》;

(2)医院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原件;

(3)医院的诊断证明原件;

(4)医院门诊病历本及门诊药品处方(药品要有药品划价明细费用清单,检查费要有检查报告单);

(5)工伤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就诊介绍信》(返还联);

十一、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工伤康复办理:

(一)工伤职工需要康复治疗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康复申请手续。

1.《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确认表》;

2.近期的诊断证明 ;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填写工伤康复申请表,由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出具康复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由工伤职工持康复申请表到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三)康复治疗结束后,用人单位将工伤康复支付材料报送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住院康复的提供:1.病历 ;2.诊断证明 ;3.出院证; 4.医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5.总费用清单。

门诊康复的提供:1.门诊病历本; 2.诊断证明; 3.医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4.费用清单; 5.有药费的需提供处方。

辅助器具配置流程:

(一)工伤人员需要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的,用人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老工伤人员确认表》;

2.《郑州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有可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

3.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若是更换辅助器具的需提供上次安装辅助器具的相关证明,由用人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二) 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填写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由协议辅助器具机构出具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由工伤人员持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进行配置。

(三)辅助器具配置后,用人单位将以下材料报送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由经办机构与协议辅助器具机构直接结算(需要在医院安装的辅助器具如假牙、假眼、眼镜等参照工伤康复所需材料)。

1.辅助器具安装合同;

2.配置清单及合格证;

3.配置辅助器具发票原件。

十二、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按规定补足工伤保险欠费, 其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三、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产生的差额部分,以及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仍由原资金渠道支付。

十四、自2011年1月1日后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解决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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