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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备中,员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 来源:苏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02-11 10:01:00 浏览量:

【案情概要】

李某在公司成立之前的筹备阶段便进入公司工作,结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期间他跟公司补签了劳动合同,但并未继续到公司工作。那么李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日前,昆山法院审结此案。


被告加克斯公司成立于前年12月31日。但在前年11月份,该公司尚处于筹备阶段,李某就已经进入公司从事喷涂工作。前年11月21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当天入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右手拇指近节指骨骨折,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出院后,医嘱全休两个月。


去年3月,李某和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前年11月9日至去年11月8日。但是李某受伤后,没有再回公司工作。


去年4月7日,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自前年11月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仲裁结果,就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某于公司成立前已经进入公司工作,并以通过劳动力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同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且由公司提供劳动条件和生产资料,这些都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根据医嘱,李某在出院后休息两个月,在此期间双方补签劳动合同,此时公司已依法成立,其已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自公司成立之日,其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昆山法院判决原告李某自前年12月31日起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劳动者在公司筹备阶段进入公司工作,并在工作中受伤。后双方补签劳动合同,并将劳动期限倒签至劳动者实际入职之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设立筹备中的公司并不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但该公司在登记成立后与劳动者补签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所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该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建立。至于劳动者受伤的行为能否构成工伤,因工伤认定属于劳动行政部门所进行的行政确认行为,在未经工伤认定之前,该劳动者的损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尚不可知。为此,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应聘工作岗位时,要留意用人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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