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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该从何日起算?
作者:陈昌衡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30 09:18:00 浏览量:



[导读]笔者在日常信访接待中,遇到三件咨询案件,均是关于劳动关系起始日期。从不同的案情中,我们可以判断出劳动关系建立的一些共同特征。


案例1:

高校毕业生黄小姐于2015年3月1日,到某人力资源市场应聘,在某电脑公司处登记了就业意向表。3月3日,黄小姐赴该公司填写了新员工入职登记表。3月8日,黄小姐正式上班,从事技术开发工作,但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黄小姐想知道,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建立起始日是哪天呢?


笔者认为,劳动关系起始日应为2015年3月8日。《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根据这一规定,判断双方是否建立或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以是否“用工”为标准。“用工”之日,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之后,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实际安排之日,包括自某日起为劳动者安排岗位培训,或者安排劳动者熟悉生产工作环境,或安排劳动者学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直接安排劳动者进入实际工作操作,等等。


案例2:

张先生于2015年4月2日被某生物公司招聘为业务员,并于当日被安排随经理出差开会,还口头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5月2日,试用期结束后,张先生如期转正,并于当日与公司订立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他想知道,自己的劳动关系,是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吗?


笔者认为,劳动关系起始日应为2015年4月2日。《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为标准和依据。应提醒的是,《劳动合同法》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切莫因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埋下用工隐患。


案例3:

某高校毕业生欧某于2015年6月与某食品加工公司及所在高校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几个月后,欧某去该公司报到前体检被查出为病毒性肝炎,公司拒绝接收欧某入职。欧某想知道,公司此举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欧某与该食品加工公司未产生实际劳动关系。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方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它不等于劳动合同,签订该协议之时不应理解为劳动关系建立之日。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6条,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包括病原携带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加工公司以法律法规禁止从事工作为由拒绝接收欧某入职,于法有据。既然欧某被拒后没有实际“用工”,那么,也就没有与该公司实际产生劳动关系。(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社局)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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