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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公司调岗降薪遭解约,怀孕女经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获支持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07 18:11:00 浏览量:

针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为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如果女职工存在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等情形,单位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然而现实中,有些单位不愿意承担“三期”女职工的用工成本,由此滥用解除权。如果单位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则属于违法解除,女职工可要求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2016年3月8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工作严重失职且“未婚先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采信,朝阳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与女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未同意公司调岗降薪,孕期女工遭单方解约

20多岁的梁女士是山东人,2014年10月,梁女士入职北京美服蓝地服装公司(以下简称美服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9月的《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梁女士担任经理岗位工作;美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梁女士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

据梁女士表示,2015年4月,她向公司告知其怀孕后,公司要求她调岗降薪或休事假至2016年3月,她表示不同意。结果5月26日公司以梁女士严重失职为由向其发出《处罚通告》,并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而梁女士不认可其存在严重失职。


2015年6月,公司向梁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你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及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梁女士认为自己不存在严重失职。随后,她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朝阳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梁女士的请求。美服公司不服,起诉至朝阳法院。


 公司称员工未婚先孕,且工作失误酿损失

庭审中,美服公司出示了该公司《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即三类过失,公司视具体情况对员工处以扣款、罚款或赔偿损失,并可以依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包括因工作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元(含)以上的;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等。”


同时,为证明《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送达,美服公司提交了有梁女士签字的《员工签收声明》,以及《员工手册》定稿生效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显示:“《员工手册》最终定稿,全体员工一致通过,并同意《员工手册》自即日起在公司范围内执行”。不过,会议纪要上无梁女士签字。梁女士不认可会议纪要的真实性。


公司还出示了“2015年4月样衣库盘点报告”及“2015年1月9日、13日样布盘点结果”。公司认为,这些可以作为梁女士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

这两件证据除打印文字外,均有手写内容,除梁女士签名外,另有多人签字。其中,1月的表格原件上,有人工添加的“+”“-”号。

公司指出:“公司在盘点时发现库房亏损,梁女士是库房负责人,公司对其处罚合理合法。”


对公司提交的证据,梁女士认可自己的签名,但不认可手写内容及添加的内容,不认可其存在严重失职,不认可公司存在经济损失,不认可其是直接责任人。梁女士为证明自己不负责库房管理,向法庭提交电子邮件打印件为证,该邮件显示:2015年1月29日发出的仓库负责人名单中无梁女士的名字。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梁女士为品牌设计部经理,但美服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梁女士的职责范围。

此外,美服公司还指出,梁女士在登记结婚前已怀孕,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公司规定,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梁女士不认可自己“未婚先孕”,并出示山东某乡及北京市朝阳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梁女士登记结婚后开具的计生证明、《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以此证明自己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曾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美服公司代理人表示“可以调解,条件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补偿7.5万元。”而梁女士代理人则要求公司补偿15万元。结果双方未达成调解意见。


  法院认为公司证据不足,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美服公司提交的盘点报告或结果,除打印内容外还有手写内容或添加符号,且有多人签名,尚不足以证明因梁女士个人存在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达2000元以上,美服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梁女士的职责范围,故对美服公司关于梁女士存在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美服公司主张梁女士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但未指明梁女士违反的具体规定及有效依据。且梁女士提交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显示。其与丈夫生育符合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故对美服公司关于梁女士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还指出,公司在向梁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未向梁女士明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具体制度依据。公司解除与梁女士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违法解除,美服公司对梁女士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予撤销。

按法律规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据此,3月8日朝阳法院当庭判决,撤销美服公司对梁女士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美服公司继续履行与梁女士的劳动合同。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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