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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兼职受伤产生纠纷?

发布时间:2009-6-19 18:27: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刘静在一出口公司做翻译,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很受老板赏识,在公司待遇也很高。一日她陪同老板接待一批外国客户,晚上吃饭时,刘静说家里有急事就先走了,老板也不会外语啊,就只好带外国客户去洗浴中心洗澡按摩,这按摩小姐刚一进门,双方都傻啦,原来这按摩小姐是刘静,外国客户也大喊“miss 刘”,刘静吓的转身就走,老板顿感脸上无光。

  第二天,老板让刘静说明上洗浴中心做兼职的原因,刘静只哭不说,老板一气之下,将其辞退。这祸不单行,有天刘静在洗浴中心上班时,因地面湿滑摔成重伤,在医院躺了几天,就花去几万元,洗浴中心以与刘静未签劳动合同且是小时工、还在试用期为由,不认定为工伤,不支付医药费。其实刘静家有重病的老母,去做兼职只是想多赚些钱为老人治病,可现在原本的好工作丢了,自己还住了院。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她分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了,第一个申请要求出口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第二个申请要求洗浴中心支付医药费。

  本期问题:

  刘静的仲裁申请能否得到实现,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第一个申请,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刘静的行为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且根据《劳动合同法》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故仲裁庭裁决出口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个申请,按《劳动合同法》第69、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均需员工交纳工伤保险,未交纳的由用工单位赔偿因工伤形成的医药费。故仲裁裁决由洗浴中心赔偿刘静的各项医药费。

  律师提示:

  一、自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大家一定不能因为不知道时效问题,而失去了争取自己权益的机会。

  三、员工可以做兼职工作,但是应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而且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跟兼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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