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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也无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维权艰难

发布时间:2009-12-25 22:31: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当初,我妻子明明是被雇用为平山县交警四中队做饭,可出事后,对方为逃避责任,竟不承认这一事实,还推脱说食堂是中间人的,他们不会给予工伤赔偿。”3月3日,说起妻子的遭遇,平山县村民盖三元很气愤,坐在床边一口口地抽着闷烟,“要是当初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我也不至于现在有理也说不清!”

  据记者了解,平山县交警四中队承认确实在食堂吃了一个多月石女士做的饭,但警方说,食堂是中间人韩宏霞开办的,而不是四中队。

  她经人介绍到县交警队做饭

  石随芹,49岁,平山县大吾乡东大吾村人。2008年10月1日,由韩宏霞介绍到平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的食堂做饭。

  “去年9月下旬,我小舅子找到我妻子,说有一份给县交警四中队做饭的活儿,问她干不干。如果干,就找韩宏霞联系。”盖三元回忆说,因石随芹曾给一工厂做过饭,有经验,在征求了家人的意见后,她就答应了。平山县交警四中队的食堂就在本中队租用的房屋场地内开办,管理采取工资加原材料大包干的形式由韩宏霞负责。石随芹到该食堂从事做饭、买菜工作,约定每月支付工资800元。

  盖三元说,交警四中队就雇佣了石随芹一个人,所以她吃住在食堂,平时一日三餐,都是按照平山县交警四中队的饭谱做,食堂不对外经营。“11月初,妻子回家给了我800元钱,说这是第一个月的工资,还打算长期给四中队做饭。可谁想,几天后她竟出事了。”

  车祸身亡后,

  没人承认雇过她

  2008年11月8日早晨6时许,石随芹为食堂采购菜食返回途中遇车祸身亡,肇事车逃逸。

  事后,平山县交警四中队全体干警和韩宏霞给石随芹丧事随礼共计580元。可当盖三元要求四中队进行工伤赔偿时,平山县交警四中队否认雇佣石随芹为其做饭,也不承认食堂是四中队开办。

  盖三元认为,平山县交警四中队是在推卸责任。2009年1月,盖三元到平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仲裁庭因盖三元提供的证据不足,驳回了他的申请。盖三元说,他不能让妻子死不瞑目,他一定要给妻子讨个说法。

  粮油店老板:那就是四中队吃饭的食堂

  石随芹出事后,盖三元从妻子的口袋里找到了一张购物单据,抬头写的是四中队,采购地点是县交警四中队附近的一家粮油店。该店老板证实说,出事前,石随芹曾在店里买过价值274元的米、面、油。她当时给石随芹开了这张单据。“知道她在里面给四中队做饭,因是熟面孔,当时她说没钱,也就赊给她了。”

  她说,之前,也有人给四中队做饭,只是人换得很频繁。“外边人不吃,只有四中队的人在里面吃饭,因为那就是四中队的食堂。”至于食堂是否承包,她表示不清楚。

  盖三元说,妻子在县交警四中队食堂做饭的事,村里的一些人也知道。村民盖建设证实说,去年10月中旬,他在村里遇到了石随芹。听石随芹说,她正在给县交警四中队做饭,每月工资七八百元。劳动仲裁时,他还为其出庭做了证。

  盖三元的妻弟石先生说,他是通过韩宏霞的介绍让其姐石随芹到县交警四中队食堂做饭的。

  交警:那个食堂是中间人韩宏霞开办的

  盖三元给记者提供了十余张妻子出事后,他拍摄的食堂现场照片,其中有食堂墙壁上挂着的镜匾《伙房管理制度》,上面清晰地印有“民警”二字;在碗橱上张贴有一张《交警四中队周一至周日饭谱》,还有一日三餐的吃饭时间;碗橱内整齐地摆放着几个饭盒;食堂里间屋有石随芹的睡床和被褥;还有几张是食堂内的布置。

  平山县交警四中队并不否认照片的真实性,也承认食堂内的灶具和设备系四中队置备。

  该中队负责人表示,他承认四中队干警在食堂吃了一个多月石随芹做的饭菜,但否认四中队雇用了石随芹,“我们的用人制度很严格,即使找个临时工,也要由大队安排。”

  他说,那个食堂是中间人韩宏霞开办的。“我们每月给他三千、五千的,就到那去吃饭。”至于韩宏霞怎么跟石随芹说的,他就不清楚了。

  他说,石出事后,他们四中队全体队员都“上了礼”,这是因为出于同情。

  记者打电话采访他时,他就避而不答了,只说:“那个食堂是韩宏霞开办的,我们从未雇过石女士。”

  中间人:我跟你们没什么好说的

 

  在韩宏霞拥有的一家汽运公司内,盖三元责问韩说,当初,是你介绍我妻子到县交警四中队食堂做饭的,是不是?面对再三责问,韩避而不答,直问:“你今天找我什么意思!”

  得知是要弄清楚食堂的所有权以及确认与石的劳动关系时,韩厉声说道:“当初,我好心好意帮你们介绍的工作。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你凭什么说是给四中队做饭的!再说,你凭什么说是四中队每月给你妻子发800元工资!”

  盖三元说,800元工资的事是妻子告诉他的。

  此时,韩既不承认食堂是他开办的,也否认食堂是四中队的,因此,食堂主人是谁,成了一个谜。

  说完,他站起身往外走,嘴里嘟哝着:“我跟你们没什么好说的。”出门后,开上车便不见了踪影。

  看门人:不允许进食堂收拾遗物

  在平山县公安交警四中队,记者看到,交警四中队的办公楼与石随芹做饭的食堂在同一个院内,只是这个院被一铁栅门一分为二,院西区是交警办公区,东区为一存车场,食堂位于存车场东南角。据存车场看门师傅介绍,停车场停放的这些车辆都是四中队扣押的违章车辆,四中队临时占用了这块地方。

  据了解,这个存车场是韩宏霞开办的。为防止有人偷车,存车场的铁栅门长时间锁着。

  盖三元指着院内东南角的一间房子说,那就是妻子做饭的食堂,“进出食堂只能通过这个铁栅门,平时门锁着,到了吃饭的点,只有四中队的人到里面吃饭。”

  盖三元要求看门人打开铁栅门,让其进入食堂收拾妻子的遗物,看门人说,联系不上韩老板。盖三元多次拨打韩宏霞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你看,院里的那辆车就是刚才韩宏霞驾驶离去的车,他明明就在屋里,却躲着不见。”

  县仲裁委:未签订合同导致维权难

  据了解,今年1月,平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这起劳动纠纷案。最终,因盖三元在庭上提供的证据不足,而未能确定石随芹与平山县交警四中队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一名曾参与此案调查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虽然庭上有证人证明说石随芹是为县交警四中队做饭,但证人均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所以对其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同时,因死者家属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食堂属于县交警四中队,所以石随芹提供的劳动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如果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就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然而,死者家属并不能提供以上任一凭证,所以仲裁庭驳回了死者家属的申请。

  他说,他很同情盖家遭遇,也曾受理过不少此类案例,“如果石随芹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哪怕合同只有半张纸大,也就不会出现现在的结果。”

  他建议说,盖家还可继续搜集证据,如买菜报账账目等,到时还可通过法律途径为石维权。

  律师:平山县交警四中队有义务协助取证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惠民认为,现有证据还不能够证明石女士与交警四中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这并不等于说石女士与交警四中队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最起码石女士所在的食堂专门为交警四中队服务,石女士负责买菜做饭,这一点可以肯定。

  现在应弄清关键问题,即究竟是谁给石女士开工资。因为一般来说谁支付工资,谁即是用工主体,也就是劳动者工伤待遇的承担者。

  从本案看,既然查明石女士是为交警四中队做饭,交警四中队就有义务也有责任说明他们吃饭和谁结账?其与韩先生有无承包关系?石女士的工资如何发放?上述问题搞清,石女士的劳动关系自然也就明白了。

  从目前情况来看,韩先生承包食堂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四中队有确凿证据证明食堂是韩先生的,那么韩先生将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投诉人之所以官司没打赢,主要是当时考虑不周,准备不充分,与证据不足、告错或遗漏当事人有直接关系。因此投诉人可采取补救措施,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向仲裁委说明情况,重新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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