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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工伤却不知给“谁”干活

发布时间:2009-12-25 22:32: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干活,由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是比较多见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跟包工头干活出了工伤,应该和谁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呢?最近石家庄市裕华区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定河北某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公司)和受伤的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

    到底和谁存在劳动关系

    受伤农民工小吴是河南人。他对记者讲述了当时的受伤过程:2007年6月26日,他在省会谈固街的一处住宅楼工地施工时,不小心从楼上摔下来,伤比较重。工友们当即将他送往石家庄市三院,后来又被送到石家庄市第一医院进行治疗。

    受伤后,小吴想申请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必须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是谁该给他出这个证明材料呢?小吴一直犯难。小吴说他是跟包工头孙某在干活,是他给小吴发工资。原打算自己的工伤赔偿和孙某讨要,但孙某表示:自己也是个打工的,他不应该承担责任。而劳务分包公司认为小吴不是他们招的工人,他们不对他负责。

    据记者了解,石家庄市谈固街的这个住宅楼工程是河北一家建设工程公司承包的,该公司将此工程承包给劳务公司。2007年6月14日该劳务公司将工程中的空中支模板一项工作发包给孙某,小吴就是孙某招来的工人。

    和主体适格者存在劳动关系

    到底自己该向谁讨要工伤赔偿?自己到底算是给谁干活?为了确定劳动关系,在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小吴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5月,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裁决,小吴和劳务分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这一裁决,劳务分包公司不服,随后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劳务分包公司认为,小吴不是本公司员工,本公司也没有雇佣其工作,小吴是在完成孙某的工作时受的伤,因此和本公司没有关系。另外劳务分包公司和包工头孙某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任务中对小吴造成损害,应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求法院撤销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认定小吴和劳务分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劳务分包公司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空中支模板工程分包给了孙某,双方是承包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孙某虽然雇用了小吴,但他是自然人,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劳务分包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劳务分包公司与小吴存在劳动关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要弄清是为谁干活

    “虽然现在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发包方向没有用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发包工程,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还是存在的。”记者就此采访了小吴的代理律师、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梁永安,“小吴就是跟着包工头孙某干活受的伤。要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都需要首先确定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正是在这一点上,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者是包工头雇来的人,我们不认识此人为借口,拒绝承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这个案例在这方面是有一定代表意义的。”

    “农民工要到有用工资质的单位去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在包工头手下干活,一定要弄清是谁把工程发包给了包工头,弄清这个单位的名称等情况,这样一旦在干活时受伤或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要求与具备用工资质的单位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进而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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