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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入职时被要求注册个体户,出事故后为认定工伤起诉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作者:姚永忠 来源:红星新闻 发布时间:2023-06-26 16:22:00 浏览量:

如今,外卖骑手随处可见,但那些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骑手,到底是“打工人”还是“小老板”?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便包括一名外卖骑手与物流公司的劳动争议案。该案中,外卖骑手林某入职时便被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转包协议。后来,林某在配送时遭遇交通事故,为认定工伤,林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物流公司的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符合劳动关系各项法律特征,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据重庆永川区法院信息,蜂鸟APP是“饿了么”商户即时配送服务平台,某物流公司系“饿了么”永川站点承包商,林某系“饿了么”外卖骑手。按照站长曾某要求,林某在入职时便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案外人某科技公司网签了《项目转包协议》。但蜂鸟APP中,林某个人信息显示所属代理商为某物流公司,所属站点为某物流公司永川站点,联系站长为曾某。


不仅如此,某物流公司还通过蜂鸟APP,向林某发送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的薪资账单、薪资规则。林某的工资流水与薪资规则中的金额一致。某物流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曾某、蔡某某、杨某均注册登记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名称与林某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及经营地址除号码外完全一致。林某在内的所有骑手每天早上需先到站点开会,之后再使用蜂鸟APP开始接单。林某工作服和餐箱为“饿了么”外卖骑手统一样式。2021年9月,某物流公司为林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


2021年11月30日,林某在配送时发生交通事故。为认定工伤,林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某物流公司系“饿了么”平台在永川站点的代理商,林某是某物流公司在该站点从事“饿了么”外卖配送工作的骑手,故林某从事的配送业务属于某物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林某因其配送业务获得了相应的工资报酬,且某物流公司为林某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林某举示的蜂鸟APP中的相关内容足以证明某物流公司对其进行了派单、考勤、着装以及开展晨会等一系列管理,且某物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林某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经营工作。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各项法律特征,遂判决确认林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释法:

法院表示,在新就业形态中,外卖骑手按照外卖平台公司的要求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外卖平台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等,但实际上外卖平台公司仍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外卖骑手进行长期、稳定、持续的用工管理的,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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