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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发布时间:2013-4-24 21:25: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浏览:677   我要评论

“单位给你签劳动合同了吗?”,“为什么试用了5个月,我还领不到基本工资?”,“因患病不能工作,单位该不该给予医疗补助?”这种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每天都发生在你我身边,而45%以上的劳动争议则是由劳动合同权益的模糊引发的。备受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关注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将自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山西省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对于依法规范山西省的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2月29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即将实施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法》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暨贯彻实施座谈会,对条例中出现的新“亮点”进行了解读。

  明确界定“用工之日”

  在省城一家小饭店打工的小张,辛苦干了6个多月的传菜工,但老板从一开始就没给她签劳动合同,更谈不到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了,对于什么时候才能成为正式员工,老板总是含混地称“过了试用期再说”。事实上,这种情形目前在大型企事业单位也不同程度存在。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在细化补充国家大法上有了新的规定。明确界定了“用工之日”。条例规定“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样就增加了操作性。同时规定了“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

  出台新举措帮扶企业应对危机

  去年的金融危机影响了小汤打工的企业,经济效益不太景气,小汤也想另找出路,那么用人单位能不能终止与小汤的劳动合同?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在帮扶企业应对危机上有了新的创造。条例规定了劳动合同协商中止情形,即用人单位在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这样既便于企业休养生息,走出困境,也方便劳动者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增加工资收入,等到企业经济状况好转时再回到企业,继续履行原合同。

  同时,在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上也有了新的举措。条例提出了 “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要求企业结合自身经济效益情况,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制定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劳动者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给予医疗补助

  在工作期间,劳动者经常会出现患病或因工伤不能工作的情况,这期间,单位能不能辞退劳动者,或不予以经济补偿?

  《山西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支付其经济补偿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在本单位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按下列规定执行: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为止;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劳动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井下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临县的小刘去一家煤矿打工,工资待遇倒是不错,但老板只与他签订了一年的合同,那么去风险较大的企业工作,合同期究竟为多长?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上有了新的要求。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针对矿山企业用工集中、风险较大的特点,规定井下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用人单位对新上岗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其参加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劳动法律法规等培训,对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者,培训时间不少于120个小时。

  特殊人群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郭女士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当会计,由于单位效益不好,就停薪留职在一家私企上了班。原单位知道后,希望新单位能够转接他的社会保险手续,如何处理这种“双重劳动关系”?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在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上有了新的突破。条例本着谁用工谁缴费的原则,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

  同时,对特殊人群也进行了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内退协议的,劳动关系存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内退协议约定;对于使用退休人员以及勤工助学学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规范劳务派遣,条例在规定劳务派遣协议条款内容的同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自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1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补偿金

  刘师傅因一时失误,在为单位绘制一份重要图纸时出现差错,导致公司订单减少,为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单位决定解除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刘师傅要求支付2万元的补偿金,单位有权拒绝吗?

  《山西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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