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条例 > 劳动法规 >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湖北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8-11-27 16:21:00 浏览量: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办发〔2018〕8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监督管理,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85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子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书面报告,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备案。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严格审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条件

各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其中,第(二)、(五)项材料实现网络共享后不再提交,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通过网络共享信息核验。

三、优化细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程序

各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统一编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书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工作需求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领。

全省统一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样式,编号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实行一单位一号。编号前冠HB(湖北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的大写)。编号第1-2位从01开头,为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识别代码,其中,武汉市01、黄石市02、襄阳市03、荆州市04、宜昌市05、十堰市06、孝感市07、荆门市08、鄂州市09、黄冈市10、咸宁市11、随州市12、恩施州13、仙桃市14、潜江市15、天门市16、神农架林区17;第3-4位从00开头,为市(州)本级和所属县(市、区)识别代码,其中,各市(州)本级00,所属县(市、区)从01开头由各市(州)确定;第5-8位按年份顺序排列;第9-12位从0001开头,为发证机关赋予该单位的顺序编码。如黄石市2018年市本级从HB020020180001号开头,以此类推。

五、切实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和监管

(一)推行政务公开。各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应按照《行政许可法》、《实施办法》和“互联网+放管服”改革要求,在湖北政务服务网地方网厅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同时提供有关申请表格的免费下载服务。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在湖北政务服务网地方网厅上及时予以公告。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行政许可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台账管理制度。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要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落实年度报告。劳务派遣单位(含子公司和分公司)应当如实填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基本情况表》,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要及时认真核验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湖北政务服务网地方网厅上公示年度报告及核验情况,并将核验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每年3月31日前将《劳务派遣情况表》和年度核验结果汇总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联系电话:027—87235676,87277126(传真)

联 系 人:彭广彦

附件: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本)
2.受理决定书(样本)

3.不予受理决定书(样本)

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5.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6.不予变更决定书(样本)

 7.不予延续决定书(样本)

 8.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基本情况表(样表)

 9.劳务派遣情况表(样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laodong/8690.html
上一篇: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下一篇: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素式办案规则(试行)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