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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支持追收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2001

发布时间:2010-8-31 15:43:00    作者: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浏览:303   我要评论

文号:粤高法[2001]165号  
发布日期:2001-9-26  
执行日期:2001-9-26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最近,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署,下发了《关于做好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粤府 [2001]17号),制定了全省回收纠正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方案,提出要多管齐下、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从2001年4月份开始到2002年底,分三个阶段完成对被违纪挤占挪用基金的纠正回收工作。为大力支持全省各级政府开展回收纠正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追收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是老百姓的“血汗钱”、“养命钱”,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部门和个人违反国家和省的社会保险基金法规,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极少数人甚至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省政府要求把追收社会保险基金作为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是完全正确的。各级法院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对于需要采取司法手段进行追收的案件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配足力量,依法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各级法院应指定一名院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二、按照“及时立案、及时审判、及时执行”的原则,做好追收社会保险基金工作
  要依法加快社会保险基金借贷、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要加快立案速度,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立案后,对案情简单、社保基金经办机构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由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如债务人不履行,法院可强制执行。其他案件也应快审快结,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要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在三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触犯刑律的,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或者直接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要依法及时采取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对因拖欠、逃废社保基金债务,可能发生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的,各级法院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基金经办机构的申请,依法及时给予保全。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中,由于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机构难以提供相应抵押物,从社会保险基金追收的特殊性考虑,可以依法提供资信担保。
  要依法加快执行速度,加大执行力度。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动履行的,应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力争在6个月内执结。要千方百计防止被执行财产流失。对拒不还债、情节恶劣的被执行人,应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财产以及公开曝光等办法,全力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对阻碍、妨碍执行工作的责任人员,要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以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三、提供司法救助,依法缓交、减交、免交有关费用
  省政府要求在审理和执行追收社保基金案件中,对所发生的诉讼费、执行费,应予减免。同时明确表示,法院的经费困难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对此,各级法院要从大局出发,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执行费。因法院经费困难的,应根据省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已下发的粤回收基金〔2001〕3号文件规定,抓紧向同级财政申请补助。
 
  特此通知
  20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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