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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接待跨区域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21 13:52: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接待跨区域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17〕15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实施方案》要求,实现“优化全领域服务、打造便民优质高效服务的劳动监察”目标,按照《关于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厅发〔2015〕69号)和《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15〕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接待跨区域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2日


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接待跨区域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为方便劳动者就近维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待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跨区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坚持以“统一接收、联动处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便捷高效”为出发点,以现行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为支撑,依托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待举报投诉窗口,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市级联动处理平台,实现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一点举报投诉、全市联动受理”,为劳动者提供公开、便捷、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接待窗口应不少于一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负责投诉举报接待工作。

第五条 劳动者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接待投诉举报登记表》,明确被投诉举报主体及相关信息、具体权益被侵害的事实或理由。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待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确实做到全市窗口“无障碍”接待,劳动者可在市内任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服务窗口进行投诉举报,对于用工行为地为本市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得以管辖权为由而拒绝接收。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有管辖权限的,应当按程序依法处理。无管辖权限的,在接待当日,将投诉举报材料上传到劳动监察信息平台,由市级劳动监察机构统一流转,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将所接到的书面材料、证据清单及证据,在得到市级劳动监察机构的通知后,直接邮寄给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机构。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接待窗口的工作人员要使用标准服务语言,文明接待、耐心解释,用通俗明了的语言,释法明理,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加强预警监测,依托联动处理平台,对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以及结果等数据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举报投诉总量、案由概率、发生时间、单位类型等特点和规律,研判劳动关系发展态势,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严肃窗口接待纪律,对因接待工作受到群众投诉或举报的,经查实后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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