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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书面审理的试行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6 11:34: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书面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粤劳人仲[2017]3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书面审理程序,现将《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书面审理的试行规定》印发你们,各地可参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书面审理的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的书面审理制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当事人同意书面审理的案件,仲裁机构可以决定书面审理。

第三条 仲裁庭原则上在组织庭前质证或调解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可以向当事人提出书面审理建议当事人均同意书面审理的,可以提交书面审理的申请。当事人口头同意书面审理的,仲裁庭应当将当事人的意见记入笔录,并向当事人告知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以及不予开庭审理的情况。

第四条 实行书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行使回避申请权、质证权、辩论权,仲裁庭可以根据审理需要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交书面的质证、辩论意见。

第五条 书面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发现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或当事人要求开庭审理,不适宜书面审理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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