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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17 10:35:00 浏览量:

津人社局发〔2017〕8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新《办案规则》”)已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新《办案规则》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未结案件”,是指新《办案规则》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案件。

二、未结案件应当适用新《办案规则》,但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结案件于2017年7月1日前依照旧《办案规则》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三、截至2017年7月1日,未结案件的举证期限尚未届满的,应当按照新《办案规则》中关于举证的相关规定执行;已经届满的,可继续按照旧《办案规则》中关于举证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已提交的仲裁申请,2017年7月1日尚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新《办案规则》的规定,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五、2017年7月1日前已经依照旧《办案规则》的规定进行开庭安排并已送达当事人的,已送达的开庭通知仍然有效。

六、2017年7月1日以后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用应当依照新《办案规则》的规定执行并列入裁决内容。

七、未结案件在2017年7月1日前依照旧《办案规则》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与2017年7月1日以后依照新《办案规则》的规定完成后续仲裁程序事项所形成的案卷材料一并归档。

自2017年7月1日起,案卷的查阅、复印应当依照新《办案规则》的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所称“旧《办案规则》”,是指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

九、仲裁机构依本通知处理案件时,须向当事人释明。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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