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吉林省 > 正文
吉林省关于2021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发﹝2021﹞10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30 14:31:00 浏览量:

关于2021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发﹝2021﹞1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本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81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72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63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586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7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5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3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jilinsheng/2021-12/10605.html
上一篇:吉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人社联﹝2021﹞66号)
下一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