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吉林省 > 正文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30 09:12:00 浏览量:

吉市人社发〔2015〕3号

市直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中省直单位,各县(市)区人社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53号)精神,结合吉林市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变化情况,经局党委研究,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及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津贴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在2013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59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56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53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49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46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39元。

   调整后,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960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867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778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693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612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46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在2013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26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7元。

   调整后,配偶每人每月不低于82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不低于619元。按此次调整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2062元。

  

 四、生活护理费调整后待遇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每月171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每月137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每月1031元。

   

五、其他事项

   (一)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参照本通知的调整标准执行。

   (二)全市各县(市)统一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四)调整后的各项工伤待遇费用继续由原渠道支付。

   

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31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jilinsheng/2015-8/6227.html
上一篇:通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2004)
下一篇:关于吉林市工伤保险统筹人员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