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吉林省 > 正文
延边州调整201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10-28 18:29:00 浏览量: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州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州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3]235号)精神,决定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调整范围:2012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至10级伤残,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调整范围。

调整时间:此次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

(一)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10年至2012年延吉市职工平均工资31437元/年为基数。

(二)5至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2010年至2012年延吉市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以2012年延吉市职工平均工资36877元/年为基数。

(四)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至10级的伤残补助金根据延吉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调整。

三、调整标准

(一)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90%(28293元/年);二级伤残为85%(26721元/年);三级伤残为80%(25150元/年);四级伤残为75%(23578元/年)。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供养配偶的抚恤金为40%(12575元/年);其他供养亲属为30%(9431元/年),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31437元/年。

(三)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50%(18439元/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40%(14751元/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30%(11063元/年)。

(四)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至10级伤残,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调整为:1级伤残130元,2级伤残120元,3级伤残110元,4级伤残100元,5级伤残80元,6级伤残70元,7级伤残60元,8级伤残50元,9级伤残40元,10级伤残30元。

四、其他

(一)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和已参保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照就高的原则执行,即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低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待遇调整政策,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8日州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3]235号)精神,决定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调整范围:2012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至10级伤残,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调整范围。

调整时间:此次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

(一)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10年至2012年延吉市职工平均工资31437元/年为基数。

(二)5至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2010年至2012年延吉市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以2012年延吉市职工平均工资36877元/年为基数。

(四)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至10级的伤残补助金根据延吉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调整。

三、调整标准

(一)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90%(28293元/年);二级伤残为85%(26721元/年);三级伤残为80%(25150元/年);四级伤残为75%(23578元/年)。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供养配偶的抚恤金为40%(12575元/年);其他供养亲属为30%(9431元/年),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31437元/年。

(三)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50%(18439元/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40%(14751元/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30%(11063元/年)。

(四)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至10级伤残,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调整为:1级伤残130元,2级伤残120元,3级伤残110元,4级伤残100元,5级伤残80元,6级伤残70元,7级伤残60元,8级伤残50元,9级伤残40元,10级伤残30元。

四、其他

(一)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和已参保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照就高的原则执行,即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低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待遇调整政策,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8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jilinsheng/2013-10/5358.html
上一篇:延吉市调整201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下一篇:长春市调整201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