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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7 15:03:00 浏览量:

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6〕8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局分别发布的2015年度全国、全区统计数据,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482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6年度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在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职工工资总额高于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对2015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低于2014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企业,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4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核定。

(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确有困难的可选择按2014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或50%缴费。参考缴费数额如下:选择40%,年缴费4545元;选择50%,年缴费5681元;选择60%,年缴费7498元;选择70%,年缴费8748元;选择80%,年缴费9997元;选择90%,年缴费11247元;选择100%,年缴费12496元。具体以缴费信息系统计算的数额为准。

二、有关福利待遇计发标准

(一)以2015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费、抚恤金、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异地安家费及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等(不含参保企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标准),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暂按2014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放;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补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标准今后统一暂按2014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发放,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再行调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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