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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2013年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作者:张士谦 来源:www.injury.com.cn 发布时间:2013-06-03 06:06: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2013年6月3日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相应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职工本人工资不能低于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所以,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影响着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

    近日,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哈尔滨市统计局公告,哈市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774.00元,月平均额为3,481.17元。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和《关于使用2012年度哈尔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依据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和哈市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自2013年4月起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据了解,在收缴6月份医保费时,补收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4至5月的缴费差额;在收缴7月份医疗、工伤、生育三险费用时,补收参保单位4至6月份应缴费用差额。补收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在2013年4月1日至5月14日期间,已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或以灵活就业退休人员身份参加住院医疗统筹一次性缴费的单位或个人,需参照新的社平工资标准,一次性补缴费用的差额。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暂不进行调整,待养老保险经办部门调整完退休人员养老金后统一调整,并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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