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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5 15:41: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2 日


 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规章,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为落脚点,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二、目标任务

  坚持制度统一,分别管理,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坚持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确保省级统筹有效运行;坚持统调结合,风险分担,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机制;坚持目标明确,分步实施,推进工伤保险健康发展。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调剂、设区市统收统支、设区市和县(市、区)分级经办,全面建立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工伤保险基金设区市统收统支。

  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设区市统一核算、使用和管理。2019年10月底前完成设区市、县(市、区)两级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审计工作。2019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所有工伤保险结余基金统一缴至设区市财政专户,同时撤销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保留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2019年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的县(市、区)由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含风险储备金)结余一次性弥补。

  2020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征缴部门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收入(含补缴收入)缴至设区市财政专户。

  2020年1月1日起,设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建账并进行相关财务核算,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单独建账核算。

  (二)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金制度。

  省级统筹调剂金主要用于调剂解决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缺口和特别重大事故补助。每年由各设区市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提取,上解省级财政专户管理。《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设区市不再提取风险储备金或调剂金。

  (三)明确设区市和县(市、区)各自职责。

  设区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实行基金预算管理,规范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实行基金稽核和基金监管。县(市、区)开展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服务。

  (四)统一全省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和管理服务。

  1.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和机场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工伤保险缴费数额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各设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以全省统一确定的工程总造价的百分比计算。

  3.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包括按项目参保)或个人向参保地的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受理的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统一的程序和规定进行认定或鉴定。

  4.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工伤保险待遇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待遇计发有关涉及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5.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制,强化基础管理,规范经办流程,完善协议管理,加强稽核监督,提高服务水平,实现全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平台,设区市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工伤保险领域的应用,实现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基金结算等信息互联互通。

  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标准平稳衔接。鉴于各设区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待遇计发基数存在的现实差异,为避免工伤职工待遇支付标准出现大幅波动,按照平稳有序、逐步过渡的原则,确保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平稳运行。省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保证工伤保险待遇不降低,暂以实施省级统筹时该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作为过渡,直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实施省级统筹时该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

  (二)加强基金管理使用。建立省级统筹调剂金后,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认真执行预算编制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增强调控能力,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基金安全。

  (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各地要认真履行工伤保险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工伤保险行政与经办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符合设区市、县(市、区)不同层级职能特点,适应工伤认定调查、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服务一体化建设要求的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确保必要的专业人员队伍和工作经费。

  (四)健全考核机制。建立对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伤保险扩面、基金管理和省级统筹调剂金制度的落实等情况的考核机制,优化完善约束手段。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强化信息系统支撑。逐步建立涵盖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康复)、待遇支付、基金结算、经办服务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内容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支持工伤医疗(康复)费即时结算、经办业务网上办理、参保人员权益网上查询、手机APP服务等便民公共服务措施。实现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管理部门信息的纵向互联,与银行、医疗和康复等机构的横向互通,实现人社、财政、税务、医保、卫健、住建、应急、工会、银行、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工伤保险业务运行、医疗费用监控、基金监督、管理决策的信息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关系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是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和进度安排,确保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调剂、设区市统收统支、设区市和县(市、区)分级经办制度。

  (二)强化责任分工。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涉及基金征缴、基金管理、财务收支、信息系统等诸多政策和经办程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政策的制定,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涉及全省所有参保单位,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和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注重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有针对性的宣传,特别是要重点宣传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设区市统收统支管理后可以更宏观地调控基金收支余缺,增强抗风险能力,更有力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更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为省级统筹的平稳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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