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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相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公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29 21:27:00 浏览量: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相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公告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已经排期的庭审、调解等各项仲裁活动,依法予以延期,具体延期时间以本委另行通知为准。已经在本委公告排期的庭审依法顺延至2月10日。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正常参加庭审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或中止审理。

四、如有纠纷需申请调解或仲裁的,建议优先通过江苏省人社厅官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上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先行申请调解,或通过邮寄方式送交相关申请材料,尽量避免出行,减少交叉感染几率。

五、如需联系仲裁员,请优先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至本委办理的,根据《南京市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所有来委的外单位人员和当事人、律师及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进入本委办公区或接待前台均须全程佩戴口罩。                                          

联系电话:86592681(综合科)、86590721(立案庭)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月29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jiangsusheng/2020-1/9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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