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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社厅、省高院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24 08:43:00 浏览量:

江苏人社厅、省高院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苏人社发[2018] 32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7]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具体措施。加强裁审衔接,对于畅通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更好发挥仲裁简便快捷的优势与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进一步形成解决争议合力,增强仲裁和诉讼公信力,提高争议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逐步统一争议受理范围,对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帐户,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增加社会保险险种、变更参保地而发生的争议,以及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用人单位追偿其已缴纳的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二、三、四、五项争议作为人事争议处理。要逐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现有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现有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因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要结合裁审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建议。仲裁委员会要逐步实行集体争议“一人一案”登记制,进一步提高案件数量裁审衔接的精确性,并就集体争议的处理,继续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会商。


三、依法规范裁审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依法规范受理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未经仲裁程序,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依法及时处理。仲裁委员会对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由仲裁委员会继续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的,应继续处理;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应及时作出终结审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依法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且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案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交保全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需要保全财产的线索等材料,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申请人和仲裁委员会。要依法规范执行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函、先予执行裁决书及裁决书的送达回执等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裁审衔接工作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并可通过会议纪要或指导意见等形式就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进行统一。要认真落实信息共享制度,严格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实时、准确、全面录入各项案件信息,确保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要认真落实办案指导制度,建立健全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敏感案件共同研讨交流和联合发布工作制度,加强类案分析,并就典型案例每年进行一次联合汇编,及时统一裁审尺度。要认真落实联合培训制度,通过开放日、庭审观摩、同堂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沟通交流,全面提升裁审工作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五、切实加强对裁审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裁审衔接工作,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特别是裁审衔接工作的支持,重点解决好人员编制、技术设备、教育培训和经费保障等问题,努力使这项机制实现常态化、高效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调解仲裁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积极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联系,共同推进落实好各项裁审衔接工作机制。人民法院要主动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配合协作,在裁审衔接制度设计、平台建设、机制完善和法治宣传等方面,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要探索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审判专业法庭或专业团队,明确由一个庭室具体负责裁审衔接工作,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各有关庭室要积极参与配合,共同提高裁审衔接工作实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联合开展督促检查。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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