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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盐城市2017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08 14:55:00 浏览量:

盐人社发〔2017〕214号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盐城市2017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现就我市2017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4.8元、146.7元、138.6元、130.5元。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017年6月30日年满70周岁不足75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岁、年满8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5元、35元、45元。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3%。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生活护理费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390.6元、1912.5元、1434.4元,超出标准的按原标准发放。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3%。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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