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江苏省 > 正文
徐州市关于公布2017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01 11:01:00 浏览量:

徐人社发〔2017〕21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等相关规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同意,现将我市2017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口径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2016年徐州市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4769元,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

   1.201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2.2017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3.201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上增长6.5%,增发金额最高为503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级2332元、二级2203元、三级2074元、四级1945元;

   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伤残津贴高于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差的,补差金额在原标准上增长6.5%;

   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385元、1908元、1431元;

   4.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上增长4.45%。

   (三)执行时间

   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6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jiangsusheng/2017-12/7897.html
上一篇:盐城市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徐州市工伤认定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