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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关于公布2015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11 16:00:00 浏览量:

徐人社发〔2015〕25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等相关规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同意,现将我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口径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二)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4189元。

市区及各县(市)、铜山区统一执行上述标准,数据(一)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数据(二)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

1.2015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2.2015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3.2015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上增长11.5%,增发金额最高为433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级1943元、二级1835元、三级1727元、四级1619元,低于上述标准的执行该标准。

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伤残津贴高于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差的,补差金额在原标准上增长11.5%。

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095元、1696元、1257元。

4.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上增长5.48%。


(三)执行时间

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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