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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关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2-28 10:45:00 浏览量:

关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常人社函〔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全市市直及市以下所有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全体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机关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应发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1%或1.3%(一般血防区1%,重点血防区1.3%)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实行费率浮动。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筹资渠道。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缴费资金在同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市直机关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市财政预算部门统一从单位预算拨款中代扣代缴。

  四、参保管理。各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时,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并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批准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向申报单位开具《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确认通知书》。机关单位按规定进行工伤保险登记且财政为其代缴后工伤保险关系形成,参保人员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人员发生异动的,应按规定到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动确认手续。

  五、工伤待遇。符合参保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因工染血吸虫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常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执行。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暂未参加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其参保,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享受工残退休待遇,退休金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后,不再重复享受原人事部门规定的相关待遇。

  六、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已确认为工伤和因工染血吸虫病的人员,经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纳入统筹管理,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将机关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县市区,应按本通知的要求规范管理。

  八、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市直各机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此项改革顺利推进。

  九、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和规定从其规定。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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