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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关于规范已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经办事项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2-28 10:27:00 浏览量: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处,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直有关参保单位:

  近年来,由于多种因素影响,部分用人单位已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现象时有发生,给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麻烦。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参保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参保已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人年龄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已退休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进行全面清理:

  (一)清理范围。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劳动者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清理要求。1、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对辖区内所有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进行全面核实,发现符合清理范围的人员,以书面形式告知参保单位在今年9月30日前办理人员停保手续;单位逾期不办理停保手续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今年10月1日起办理停保手续,并将停保情况书面告知参保单位;2、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要对本单位参保人员进行全面核实,对符合清理范围的人员主动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特别是要对单位返聘的工伤退休、因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等各种提前退休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进行重点清理。

  二、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规范管理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常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常政发〔2004〕9号规定:“离退休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根据上述规定,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参保人员管理。

  (一)切实加强参保登记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人员参保登记和人员异动手续时,应在相关表格中对“是否离退休”进行标识。要认真审核人员身份资料,对下列三类人员不得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1、已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男性达到60周岁的;

  3、女性按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规定达到50或55周岁的。

  副处级以上女性干部凭组织部门的任职文件,其参保年龄可延续到60周岁。

  (二)切实加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管理。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认真审核人员身份资料,发现属于离退休人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而工作确需聘用的,应与其签订劳务关系协议,明确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后按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因单位原因造成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责任由参保单位负责。单位招用的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保单位应及时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三)定期核查参保人员信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每月定期核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对核查出的人员通知参保单位在下月5日前办理停保手续,单位逾期不办理的,经办机构可单方办理停保并书面告知参保单位。

  三、其他要求

  (一)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离退休人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清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清理工作圆满完成。县市区专项清理工作情况于10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工伤保险处征缴科。

  (二)有关参保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离退休人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并采取切实措施规范用工管理,有效减少工伤争议,营造安定和谐的生产工作环境。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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