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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建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业务流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7 11:53:00 浏览量: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建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业务流程》的通知

驻人社工伤〔2015〕1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驻马店市建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业务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2日

 驻马店市建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业务流程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豫人社工伤〔2015〕9号文件的通知》(驻人社工伤〔2015〕1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业务流程。

一、实施范围

(一)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中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应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基金筹集

(四)工伤保险费征缴实行属地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参保单位或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职工个人不缴纳。

(五)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每月25日前,申报次月参保人数,按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规定的口径执行)作为缴费基数,按时报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样式见附表1)、《企业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样式见附表2),向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六)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缴费比例。

(七)已经开工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程项目剩余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剩余项目总造价×缴费比例。

(八)建筑施工企业缴费比例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确定费率,并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规定实行浮动。按建设项目参保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支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建筑施工企业当年收支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费率浮动的依据,建设项目参保的缴费比例按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进行确定。

三、工伤认定及鉴定申请

  (九)参保单位要自职工工伤事故发生起24小时内电话告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2日内(节假日顺延)填报《驻马店市工伤事故快报表》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于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凡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或建设项目单位,未在24小时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报告的,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通报批评,责任由用人单位负责。

(十一)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二)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以及相应的要求提出工伤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每两个月鉴定一次,鉴定材料上报市行政服务大厅。

四、工伤职工就医

(十三)职工治疗工伤应本着就近的原则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如抢救)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同意后可先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

(十四)转诊转院的,须由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并签署意见,经参保单位或建设项目单位、参保地经办机构同意后,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未按规定医疗管理程序报批或未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

(十五)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待遇支付

(十六)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且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人员可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七)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工伤发生时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核定。

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中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以我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

(十八)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为施工人员办理参保,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工伤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工伤保险终止之后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九)建筑施工企业使用法定退休年龄外的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妥善处理。

六、参保流程

(二十)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样式见附表3),应提供如下材料:

1、《中标通知书》和用工合同或名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2、建设项目已经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3、《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申报表》(样式见附表4)和《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申报花名册》(样式见附表5);

4、初次办理参保登记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十一)经办机构根据项目类型、工程总造价与缴费比例征收工伤保险费后,出具《参保证明》。参保证明一式四份,建设主管部门留两份,经办机构留一份,建筑施工企业留一份。

(二十二)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转包、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备案。

(二十三)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项目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到经办机构备案。

(二十四)经办机构应当结合施工项目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参保管理,建立参保登记数据库,及时更新其参保信息。

(二十五)《参保证明》中的工伤保险开始时间和工伤保险终止时间以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完成时间为准。办理《参保证明》时已经开工的,工伤保险开始时间设定为办理《参保证明》的次日;晚于施工合同开工时间开工的,以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的开工时间为准,终止时间可以向后顺延。经办机构审核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情况后,应向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样式见附表6)

(二十六)建筑施工企业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终止时间,并提供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交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拖延的,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终止时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当地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办机构变更后向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二十七)建筑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可以向办理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附件:1.社会保险登记表

     2.企业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

     3.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4.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申报表

     5.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申报花名册

     6.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7.驻马店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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