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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4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16 17:39:00 浏览量:

工伤法律门户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南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全面上调,增发金额8月31日前发放到位。


调整对象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201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标准综合考虑了全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重点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享受本次待遇调整的人员不仅涵盖了企业单位工伤职工,而且包含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


具体调整方案为:一级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上调为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40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标准,分别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10元、9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配偶方面,每人每月增加了11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了9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此外,凡在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人员,本次待遇调整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同时,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设定了最低待遇调整标准,即:伤残津贴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380元;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1200元、1000元和8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0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800元。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待遇将在8月31日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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