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河南省 > 正文
河南省:2006年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11 16:36:00 浏览量:

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豫劳社工伤〔2006〕7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以“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12”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调整数额,具体如下:

(一)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

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基数×30%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各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各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郑州市    16694元

开封市    10121元

洛阳市    14641元

平顶山市  14536元

安阳市    13423元

鹤壁市    12044元

新乡市    10604元

焦作市    12407元

濮阳市    14512元

许昌市    10684元

漯河市    10270元

三门峡市  13649元

南阳市    11819元

商丘市    10197元

信阳市    10115元

周口市    8051元

驻马店市  9494元

济源市    11747元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henansheng/2009-6/309.html
上一篇:郑州市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
下一篇:开封:2008年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