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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调整201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陈莉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12-20 11:32:00 浏览量: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
庆人社发【2013】9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36号)要求,根据大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现对我市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
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调整项目
(一)伤残津贴
1、对2012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的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按不同级别每月分别增加270元、260元、250元、240元、220元、210元。
2、按照省厅关于逐步缩小同级别工伤人员待遇差距的要求,1至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相应级别标准每月分别不低于2000元、1900元、1800元、1700元、1500元、1400元。
(二)生活护理费
对2012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4662元)的30%、40%、50%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2012年12月31日前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调整抚恤金标准,其中: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四、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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