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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关于要求解答植物人工伤补偿问题的请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16 12:14:00 浏览量:

琼人社函〔2013〕586号


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答植物人工伤补偿问题的请示》(澄人社〔2013〕8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植物人是否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定代理人是否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应由司法机关解答。


二、关于工伤保险基金能否一次性支付一至四级工伤人员长期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因此,工伤保险基金不能一次性支付一至四级工伤人员长期待遇。


三、关于用人单位能否一次性支付一至四级工伤人员长期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双方对一次性支付数额存在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关于农民工的长期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随着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网络的健全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异地领取待遇的条件逐步具备,工伤农民工回乡后按月领取待遇不便的情况已不复存在。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基金应按月发放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长期待遇,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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