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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2-25 09:13:00 浏览量: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切实保障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确认、工伤康复确认等工作的专家劳务费。

     以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包括现场集中式鉴定、上门鉴定、复杂疑难案例鉴定(确认)研讨咨询等形式。

     二、支付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为:

   (一)省级、广州市、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为1100元/人/半天(含税),其中鉴定质量总检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为1300元/人/半天(含税)。

   (二)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为900元/人/半天(含税),其中鉴定质量总检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为1100元/人/半天(含税)。

    (三)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为600元/人/半天(含税),其中鉴定质量总检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为800元/人/半天(含税)。

      三、其他事项

     (一)各地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在列支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时提供专家签到表、专家劳务费签收单等。专家劳务费应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二)建立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专家劳务费、咨询费等相关规定以及我省社会平均工资、物价消费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劳务费标准。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所需专家劳务费,以及聘请医疗、法律等专家对疑难劳动能力鉴定案例进行论证和评估或者对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制度进行研讨等所需劳务费,其支付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现行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实行购买服务且购买服务合同经费包含专家劳务费的,在采购合同期内专家劳务费标准维持不变,合同执行期结束后再行调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2020年12月14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guangdongsheng/2021-2/10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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