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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04 16:29:00 浏览量:

各社会保障分局、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建筑业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及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等社会保险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工程。

二、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对施工从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

基坑工程等应按照市住建局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并按工程总造价为基数核定工伤保险费。

三、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承包单位到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程项目社会保险登记。施工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施工单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工程总造价的20%为缴费基数(市政道路工程按15%),1.3%为费率,核定该项工程的工伤保险费,并按合同确定的施工期限核定该项工程的参保关系有效期,出具《建筑工地缴费清单》,和《参保登记证明》一并交施工承包单位。

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对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具体按照东莞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费,施工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建筑工地缴费清单》、《参保登记证明》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实建设工程项目未施工的,施工承包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还已缴纳工伤保险费。按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的,由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该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退还或补差事宜。

五、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须提交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参保登记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

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同样需按本通知规定为工程项目办理参保登记,一次性缴纳该工程工伤保险费。

六、建设工程项目因发生施工承包单位信息变更或需变更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等情况,施工承包单位经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参保所在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办理相关参保信息变更。

七、施工作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或其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为施工作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办理工伤康复、劳动能力鉴定,协助施工作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并按规定支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或其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八、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作业人员,用人单位(或其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应在施工作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被鉴定为患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参保所在镇(街)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或其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为施工作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施工作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施工作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或其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其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承担。

九、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工地发生的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现场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或其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施工作业人员等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及争议处理等,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执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除特殊要求外,均按目前全市工伤保险的业务办理流程办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时,施工作业人员的“本人工资”以事故发生时(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十、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且缴纳完毕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后,该工程项目视为工伤保险“正常参保缴费”,在核定的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内,施工作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正常支付。除此之外的情形,均视为未参保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或其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依法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确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应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按社会保障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告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渠道和待遇标准。

十二、施工作业人员工伤预防费用由市住建局根据年度工伤预防计划提出年度申请,市社会保障局从工伤预防费用列支,并进行监督。

十三、建立实行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巡查制度。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十四、已办理参保的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含提供虚假资料意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业企业拒不为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施工作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推诿、隐瞒职工受伤事实阻挠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调查取证的,社会保障部门将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十五、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含提供虚假资料意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向社会公示。

十六、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十七、本通知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通知从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实施。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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