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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17 17:00:00 浏览量:

粤人社发〔201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地方税务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有关要求,加快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工作。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大力推动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提出“十三五”期间基本实现基金省级统筹的目标,这是实现工伤保险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提高待遇保障水平、优化管理服务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是贯彻执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的法定要求,是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前提基础。其中,工伤保险基金实现市级统收统支管理是基金市级统筹的核心。目前,我省大部分市已实现“六统一”模式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但仍有少数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不够规范,主要是尚未实现基金市级统一归集、核算、使用和管理(以下统称“统收统支管理”),甚至个别市还有基金县(区)级统筹的情况,这与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不一致,不利于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工作,为下一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市级统收管理的市,从2016年1月起,有关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规定,将各县(区、县级市)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收入(含补缴收入)直接上解市级财政专户。有关县(区、县级市)2016年以前留存的工伤保险基金,由市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做到账账相符、帐实相符和帐表相符;在完成基金财务审计的基础上,有关市应于2016年6月底前,将本市各县(区、县级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活期存款统一划解到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将各县(区、县级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定期存款凭证送市财政部门保存,待存款到期后,逐笔划解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已完成基金划解工作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应及时予以撤销。


       三、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支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市级统支管理的市,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0号)有关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各县(区、县级市)业务经办流程和标准,在2016年6月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和其他费用由市级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出。


四、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基金财务核算管理。从2016年1月起,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建账并进行相关财务核算,各县(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建账核算。


五、落实责任齐抓共管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推进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尚未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切实处理好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后市、县(区、县级市)事权的划分,明确各级责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细化考核指标,确保工伤保险基金良好运行。有关工作方案请于2016年1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为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开展督查指导。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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