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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30 16:23:00 浏览量:

   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定公平、公正、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诊断鉴定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诊断鉴定机构

第三条 省卫生厅成立省职业病诊断鉴定领导小组,下设省职业病诊断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省职业病鉴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设在省职业病防治院。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应成立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职业病诊断鉴定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报省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省、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是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职业病鉴定日常性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职责包括: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
(三)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四)管理鉴定档案;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鉴定的工作。
第六条 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承办辖区内职业病的首次鉴定。
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承办本省职业病的最终鉴定。
第七条 省卫生厅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
省卫生厅和各市卫生局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在省设立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诊断鉴定委员会。


第三章   诊断鉴定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
当事人也可直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但应书面声明自愿放弃首次鉴定的权利。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应如实填写《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已进行首次鉴定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职业史、既往史;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五)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六)用人单位证明该劳动者为该单位员工的资料;
(七)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弄虚作假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若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鉴定办公室收到鉴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给当事人《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回执》。申请回执一式二份。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鉴定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 鉴定办公室应告知申请人申请鉴定相关事宜,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对材料齐全的,通知用人单位缴交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当事人双方凭缴费收讫单据,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鉴定办公室存档一份。
材料不全的,发给《补充材料通知》,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整。补充材料通知一式二份,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鉴定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30日内不能提交必要的材料,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鉴定办公室可以不予受理其职业病鉴定申请,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执一份,鉴定办公室存档一份。
第十二条 鉴定办公室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在鉴定办公室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和2名候补专家。
专家名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信封封存,由当事人双方在封口处签名后存档,并在《抽取专家名单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另一份留作鉴定办公室通知专家,鉴定工作结束后归档保存。
鉴定工作结束之前,专家名单对当事人保密。当事人怀疑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实际抽取的专家不符,可在向法院提出诉讼后,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对封存的名单拆封核对。
当事人也可委托鉴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但当事人必须签具《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委托书》。
第十四条  抽取专家后,鉴定办公室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有关专家参加鉴定会议。
鉴定专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办公室应通知候补专家。必须保证每次参加鉴定的专家为5人以上的单数。
鉴定专家两次无故不参加鉴定工作,由鉴定办公室提请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领导小组除名。
第十五条 诊断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四)已参加诊断或首次鉴定的专家。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也可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某专家回避。在抽取专家库专家前,由鉴定办公室将需要回避的专家从专家库中撤出。
第十六条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应在鉴定办公室主持下,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推举产生主任委员1名。
主任委员负责鉴定工作的组织,秘书负责鉴定过程的记录等相关工作。秘书由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鉴定办公室应将有关资料移交鉴定委员会主任,移交的材料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流程图;
(二)诊断鉴定材料移交记录表;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四)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回执;
(五)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通知书;
(六)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审核记录表;
(七)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资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需要,鉴定委员会可通过鉴定办公室组织、安排,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或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亦可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诊断资料,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
必要时,鉴定委员会可以通过鉴定办公室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特邀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加鉴定结论的表决,不在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签名。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秘书应如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记录,内容包括:
(一)鉴定专家和特邀专家的基本情况(单位、职务、职称等),并注明鉴定委员会主任和秘书;
(二)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用问答式记录方式,另纸记录);
(四)鉴定专家的意见,包括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五)专家表决的情况;
(六)鉴定结论,鉴定专家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七)鉴定时间。
第二十条 鉴定委员会对当事人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后,应及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需经鉴定办公室审核,由职业病诊断鉴定领导小组成员签发。《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加盖诊断鉴定委员会公章后,方为有效。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和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各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 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委员会应将全部材料移交鉴定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在签发之日起20日内由鉴定办公室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证明书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 鉴定办公室应在诊断鉴定工作结束后10日内,按以下顺序装订资料存档: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流程记录;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回执;
(四)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通知书;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记录;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记录;
(七)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八)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资料;
(九)其他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在卫生厅的统一组织下,具体承办全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省统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文书。各种文书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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