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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投诉单位补缴社保,因超过了2年时效,法院判职工败诉
作者:本站小编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05 09:48:00 浏览量: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建新,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5号。

原审第三人:佛山马尼托瓦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创业路。


再审申请人何建新因诉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海人社局)及第三人佛山马尼托瓦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尼托瓦公司)劳动监察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和(2014)佛中法立行申字第5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建新申请再审称,马尼托瓦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何建新在原审程序中提交的《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以及南海人社局对何建新所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可以证明,马尼托瓦公司已于2009年12月份按照何建新的实际工资为何建新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五险,符合《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即何建新投诉该公司2009年12月份之前存在的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已于2009年12月份终止。何建新投诉该公司2009年12月份之前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法,最迟应于2011年12月前向南海人社局提出。但何建新于2012年10月才向南海人社局投诉,已明显超过上述法定期限,且无证据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此期间发现该公司存在何建新投诉的上述违法行为。故南海人社局对何建新该项诉求不再查处并无不当。同时,对马尼托瓦公司在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间未按照何建新实际工资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南海人社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对何建新投诉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2001年至2002年尚未报销的社会保险费共9477元的诉求,何建新之前曾向南海人社局提出过该项诉求,南海人社局也已作出过告知处理。南海人社局此次回复不再查处并无不当。



关于何建新要求赔偿因未按城镇居民户籍性质购买失业保险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的投诉请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该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何建新认为其失业保险登记的户口性质登记有误,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异议。故南海人社局建议何建新就该项诉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投诉处理也并无不当。何建新认为原审判决错误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何建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建新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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