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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案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仍需支付?
作者:法信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06 10:31:00 浏览量:

本期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于近日正式出版,该期案例栏目载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涉及工伤保险待遇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给付问题。本期整理了该案裁判摘要和裁判理由,并附相关案例、观点及法律依据,赶紧看看吧!


【最高法公报案例】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候宏军诉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裁判理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首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再次,举轻以明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用人单位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用人单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更是理所当然的。


【相关案例】

1.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仍应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索迪斯(上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人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建清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案涉劳动合同虽因工伤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被用人单位解除,但根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性质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精神,系对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结束时的就业补助性质,以弥补因工伤带来的就业弱势和不利,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号:(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04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年1月17日


2.退休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无法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杨甫根与无锡市第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等工伤待遇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退休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无法获得支持,因为该两项待遇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为支付条件,从形式上看,退休职工的劳动关系早已因退休而终止,不符合享有该两项待遇的条件;从实质上看,退休职工已经不需要再依法就业,其医疗费也已通过社保机构报销,不需要额外补偿。


案号:(2012)锡法民初字第1246号;(2013)锡民终字第028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18期


3.已达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未办理退休手续,未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杭州蓝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素华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只有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在已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情况下,才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已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该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单位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号:(2014)浙民申字第89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认定——蔡瑞龙与淮南市八公山煤炭产供销总公司静安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被政府依法关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工伤职工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应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案号:(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5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权威观点】

观点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功能在于保障伤残职工再次就业前的基本生活和继续治疗以及对因伤残可能产生的就业弱势的补助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实行这项补助,是为了保障这类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寻找到新的工作以前,能够负担基本的生活开支,并有能力继续接受治疗。此外,也由于伤残导致他们今后在就业时可能会与普通求职者存在一些差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作为对其可能产生的就业弱势的补偿。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决定了医疗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信春鹰主编,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


观点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以往被称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这部分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除非工伤职工具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鉴于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仍具有大部分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劳动自食其力,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视客观情况依法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并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些待遇是正常职工享受不到的。这是因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会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决定了医疗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摘自《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起草人编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出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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