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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03 12:38: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甘肃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0〕220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及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甘肃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0年7月9日


甘肃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用人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是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其病、伤情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期终结时,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据国家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通过医学检查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作出判断的一种综合评定行为。

第三条  参加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导全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五条  职工向单位提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单位对职工申请进行初审并公示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条  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甘肃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申请鉴定表》(见附表);

(二)职工本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有效的完整病历材料(其中精神病患者须提供5年以上、癫痫病患者须提供2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书。

第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医学检查,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有效期为1年。职工就同一病种申请第二次病鉴的时间必须间隔1年以上。病情恶化的不受此限制。

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参加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被鉴定人亲属;

(二)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人员的经治医生;

(三)与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实施后,《甘肃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甘人社通〔2014〕413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甘肃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申请鉴定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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