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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办法(甘人社通〔2014〕412号)(已废止)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25 14:23: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4〕412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行业、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17日


甘肃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是指对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及劳动具有辅助功能的人造肢体及用具,包括: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助听器、轮椅等。               

第四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需求量规划、定点并公布本省和外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录。

第五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执行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限额标准。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限额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职工需求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

第七条  工伤职工填写《甘肃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用人单位签注意见后,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书及有关病历资料,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作出确认结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再次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九条  工伤职工应持《甘肃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更换。

申请更换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要同时提供上次配置辅助器具的《甘肃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复印件。

第十一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限额标准及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该项目医疗服务基准价,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服务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发生下列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工伤职工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或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

(二) 工伤职工在非定点协议机构配置、维修和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超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限额标准的费用;

(四)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协议规定应当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的费用。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并愿意承担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机构应当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配置机构。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选择有定点资格的配置机构签订配置辅助器具服务协议。期限一般为2年。

第十四条  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

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违反本办法和服务协议规定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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