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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工伤预防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12 08:54: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张掖市工伤预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人社通〔2019〕4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张掖市工伤预防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掖市财政局

张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张掖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3月5日


张掖市工伤预防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进一步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工伤预防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形成工伤预防工作长效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工伤预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通过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工伤预防项目与费用支出

工伤预防项目主要包括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1.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媒体宣传、印(购)置宣传资料、购买宣传服务、公益广告等支出费用;

2.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主要用于对参保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工伤预防管理培训,对高风险行业和岗位职工进行工伤事故预防知识、技能、案例和相关政策等培训费用。

三、工伤预防费用提取与管理使用

(一)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同意,可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5% 。

(二)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时,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按照确定的工伤预防具体实施项目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在工伤预防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对工伤预防计划执行影响较大时,可按有关规定调整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伤预防费用支付。工伤预防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工伤预防费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约定,支付30%-70%预付款。项目完成后,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验收合格后,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评估验收报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发票及培训人员名单,作为工伤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原始单据。支付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支出明细表》,并附相关费用票据原件或其它必需材料。具体支付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等规定执行。

四、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流程

(一)工伤预防项目确定。

1.每年6月底前,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委、应急局等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结合本地区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统筹考虑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于每年10月底前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3.年度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工作目标、经费计划、组织方式、完成时限等内容。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4.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受理工伤预防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或审核)和向社会公开,对项目实施实行监管;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工伤预防费的预算、审核、结算和支付等工作,并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促进工伤预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服务机构的确定

1.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二是具备相应的可承担实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项目任务的专业人员;三是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四是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2.承担工伤预防项目的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委、应急局等部门评估选定;由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纳入年度计划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

(三)项目实施。

1.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

2.服务机构应当与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协议或合同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服务协议解除或终止条件等。服务协议或合同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承担工伤预防宣传项目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保质保量完成项目;承担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的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企业培训需求和安全生产状况,结合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等情况,科学制定培训方案,实现项目的专业化运作。

(四)项目评估验收。

1.服务机构在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申请项目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目标、合同签订、项目履行、费用支付、取得效果等情况。

2.对于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由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通过适当方式组织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报告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评估验收报告作为开展下一年度项目重要依据。

3.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由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考核,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项目实施情况核查验收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人社局牵头,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我市工伤预防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通报全市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预警情况;指导各县区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二)建立工伤预防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信息互通和交换共享机制,规范统计口径,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数据、应急管理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数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业危害数据的共享,使各成员单位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全市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安全生产、职业危害治理等工伤预防情况。

(三)建立工伤事故预警制度。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工伤事故预警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发病率超出本行业前三年平均水平2倍的用人单位,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发出预警通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及时整改,并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对问题特别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四)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工伤预防费要严格按本方案规定使用,违反规定使用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人社、财政、卫生健康委、应急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工伤预防工作。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加强与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监督、审核、拨付;卫生健康委负责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健康工作;应急局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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