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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报销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的通知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12 09:31:00 浏览量:

庆市医保发〔2016〕9号

各县(区)医保(社保)局(中心),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精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减轻职工负担,根据《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以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转发的《关于贯彻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庆市人社发〔2012〕92号)文件规定,现就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报销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参加全市工伤保险的各类用工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住院治疗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人员。


二、报销项目和标准


1、伙食补助费(包括当地交通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3%,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交通费: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保险经办科审核,工伤职工到庆阳市以外就医时,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当符合伤病情形和就医需要,凭正式票据(税务票据)报销交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非住院期间住宿费:工伤职工到市外住院治疗前的住宿费,可以凭住宿票据报销(最高支付额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到市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省内最多不超过3天,省外最多不超过5天。


三、报销方式


符合报销的上述费用,由工伤职工或亲属,持工伤认定书、核定表、缴费凭证、工伤职工身份证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结算单(含发票、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病历复印件),随住院医疗费用一并到市医疗保险局报销,不再单独受理。


四、实施时间


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庆阳市医疗保险局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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