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福建省 > 正文
关于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变化后有关待遇问题的答复函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19 09:30:00 浏览量:

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你局《关于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变化后待遇调整问题的请示》(闽劳险局报〔2018〕26号)悉。关于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一年以后因伤情变化申请复查鉴定,且鉴定等级发生变化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81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精神,同意你局意见,即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一年以后,因伤情变化申请复查鉴定,且鉴定级别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计发,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相应调整,伤残津贴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时,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或退休金为基数计发;生活护理费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fujiansheng/2018-11/8660.html
上一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工伤职工更换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2018)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