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福建省 > 正文
福建:工伤赔偿后的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10-06 08:48:00 浏览量:

    新华网福州10月2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死亡的,不论死亡者为城镇居民或农民,死亡者直系亲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均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根据规定,死者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按照这一标准计算,2009年福建省的死亡赔偿金为20.46万元。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还对商场、景点、宾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生产经营单位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fujiansheng/2008-10/FuJian-GongShangPeiChangHouDeSiWangPeiChangJin-TongMingTongJia.html
上一篇: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
下一篇:福建省:除工伤待遇外,死亡补偿金额约23万元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