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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冒用他人身份证上岗致残,单位仍赔偿

发布时间:2009-11-20 23:48:00    作者:   我要评论

15岁少年为方便求职,借用老乡身份证上岗,不料造成右手截肢六级伤残,父母一纸诉状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近日,浙江嘉兴海宁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配件公司属于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33万元。

  出生于19931128的河南邓州少年小佳(化名)至今还不满16周岁,但今年年初初中尚未毕业的他就随四处打工的父母离开老家来到海宁谋生。由于是未成年人怎么也找不到工作,情急之下,长相老成的他就向一名87年出生的老乡借了身份证来到海宁当地一家配件公司应聘。当时配件厂方没有仔细核查小佳的身份证,只留下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便与他签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随后,小佳被安排到生产车间,负责冲床操作工作。

  小佳工作非常卖力,但是长期体力劳动慢慢地让他有些力不从心。今年210日上午,小佳在车间工作时,神思恍惚的一刹那引来一阵钻心的痛,原来他的右手被冲床压住了,鲜血染红了他的衣服。陷入昏迷的小佳被送往了医院,虽然保住了年轻的生命,但小佳的右手被实施了截肢手术,经司法鉴定构成6级伤残。直到发生意外后,小佳的童工身份才亮明。20093月小佳伤愈出院时,公司支付了小佳近2万元医疗费和3万元右手假肢费。

  事后,小佳的父母认为,小佳还很小,在工厂上班期间受了这么重的伤,以后生活会非常艰难,同时认为小佳在工作期间受伤就是工伤,遂向配件公司提出了50万元工伤索赔。配件公司却认为,小佳弄虚作假进工厂才出了事,他们只能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一定补偿。双方为此一直争执不下。

  无奈之下,小佳和父母来到海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受伤人员系童工主体不合格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821,海宁法律援助人员为小佳准备了民事起诉状,小佳将配件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配件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小佳年仅15周岁,属于童工,童工是被国家明令禁止招用的,所以不存在工伤,作为童工的小佳之所以能进公司上班,是其隐瞒真实年龄造成的,所以其隐瞒真实年龄也有一定过错,根本算不上工伤,配件公司无需按工伤赔偿。

  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非法使用童工。自2002121日起施行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等8部门曾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面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建立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并对被录用人的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录用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配件公司属于非法用工,小佳的情况不属于工伤,但公司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不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近日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配件公司同意在已付医疗费和假肢费基础上一次性赔偿小佳工伤事故赔偿金33万元,其中当庭支付3万元,今年1011月及20101月底前各支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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