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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下放失业人员和部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8-14 08:50:00 浏览量:

京人社劳鉴发[2013]19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下放工作权限,提升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理鉴定业务,现就失业人员和部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下放区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放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在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行业人才服务中心等其他存档机构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失业人员和在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要求进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单位进行申报。

  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做好资料申报和《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现场医学检查通知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等相关文书的发放工作;协助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申请人参加现场医学检查、现场鉴定等相关工作。

  三、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做好劳鉴业务接收工作,根据鉴定人数增加情况,及时充实工作人员,扩大医疗专家队伍,开通社保、医保信息查询专线,加强基本设施设备配备,保证鉴定工作经费落实,确保业务接收工作平稳、顺利。

  四、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原则上自2013年10月1日起接收下放的鉴定业务,受理本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失业人员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

  因条件所限,不能按时接收下放业务的区县,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后,可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下放业务接收工作。暂缓接收下放业务期间相关工作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五、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次业务下放接收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加强与各区县的沟通,对下放接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劳鉴业务下放接收工作按时稳妥完成。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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