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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2012年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作者: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1-11 10:53:00 浏览量:

京人社劳发〔2012〕10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企业:
2012年是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关键一年,是实施“彩虹计划”的收官之年,为贯彻落实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精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加企业凝聚力,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分配新机制,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2012年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因地因企制宜地推进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将工资集体协商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活动紧密结合,重在建立机制,搭建劳资沟通平台;重在职工参与,有序表达诉求;重在协商效果,实现互利共赢;重在拓展协商领域,丰富协商内容。进一步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二)任务指标。在规模企业侧重开展专项工资集体协商,在非公有制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侧重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力争在今年年底实现建会企业集体合同覆盖面达到95%以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达到75%以上。
二、2012年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京办发[2011]6号)精神,按照全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大会的要求,将推进集体协商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紧密结合。要建立完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引导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行动”,主动要约、积极应约。基层工会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依法主动开展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帮助指导基层工会行使要约权。提出要约过程中要注意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倾听职工呼声,了解职工诉求,切实代表职工利益。
(二)加强对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
1.规范协商程序,提高协商质量,推进百人以上企业独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百人以上企业集中、职工密度大的工作场所,具有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光荣传统,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就劳动报酬、分配制度等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职工意见,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搭建劳资沟通平台,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及世界500强在京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以街道、乡镇、社区、同行业集中的非公小微企业聚集区为重点,推进行业协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和对应的工会组织进行集体协商,建立区域、行业集体协商机制。加强协商主体建设,培育扶持行业协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提高企业组织的代表性。推进非公小微企业建会工作,组织新建工会的中小非公企业参加当地的区域、行业集体协商。各企业组织和产业工会要主动协助区县、开发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为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有利条件。
(三)保证集体合同的有效履行
各单位应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建立职工代表巡视制度和集体合同履约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确保依法履行协商程序,遵守协商备案制度,落实协议规定。各区县要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三方例会的重要议事内容,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督导、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工作检查。要动员社会监督力量,促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和履行。充分发挥各类传媒特别是新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先进典型以及开展集体协商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企业经营者、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识,营造全社会推动集体协商的浓厚氛围,确保集体合同制度的开展。
(四)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作用,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法律咨询、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建立健全培训交流制度、联系沟通制度、管理督查制度、考核激励制度等,为指导员开展工作创造更为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增强职工方协商谈判的力量,切实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与实效。突出做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世界500强在京企业集中区域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服务工作,选派优秀指导员,加大支持力度,实现预定目标。
三、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职责分工
各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重点目标,落实责任单位、确定工作措施,确保“彩虹计划”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一是各级工会要积极行使要约权,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作用,主动提出协商要约。对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促进企业规范协商程序,提高协商质量。要掌握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季度末向市总工会汇报。
二是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基层企业组织和行业协(商)会组织建设,加大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引导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三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政策解答、协调指导服务、审查备案、监察执法、调解仲裁等工作。要不断完善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备案工作流程。同时,对于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年底前,各区县三方要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提交年度签订集体合同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所辖区域企业总数、职工总数,建制企业数、职工数,新建机制企业数、职工数以及百人以上企业建制数、职工数,同时还需要提交典型经验材料一份。市三方四家将定期对全市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推进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上通报,全市要积极总结协商经验,检验协商效果,推动协商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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