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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12 19:12:00 浏览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于9月26日颁布,于11月1日起施行。贯彻落实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程序,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各类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为切实做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统一经办管理

(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应积极整合经办管理资源,逐步实现各险种统一登记、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稽核、统一处罚,以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由其他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协调相关机构,落实《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核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加强与征收机构的协作,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做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这些地区的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应按照《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执行。

二、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社会保险费核定工作

(三)各地区要切实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落实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的职能;地方现行相关规定与社会保险法不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修改;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将社会保险费核定职能委托其他部门行使。

(四)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时,要规范缴费基数的核定程序,明确按月办理缴费申报的期限,指导用人单位完整、如实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其他申报材料。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的初始月份,社保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适用险种、费率、职工名册、缴费基数、缴费数额、缴费起止时间、用人单位信息等申报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在缴费年度内的其余月份,以上规定事项未发生变动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再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并按初始月份申报事项内容核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以上规定事项发生变动的用人单位可只申报变动情况,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审核。

(五)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本单位纳税申报表和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为职工代扣代缴明细情况。要严格按照以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的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三、规范征收程序,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六)各地要不断完善征缴方式,大力发展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社会保险费等方式,简化征收流程,方便用人单位缴费。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明确公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七)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应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至足额补缴欠费之日止加收0.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对用人单位责令期满前后的衔接工作,确保法规实施的严肃性、准确性。

(八)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逾期未改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查询其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情况。存款账户余额不小于欠费数额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提取、整理准确、完整的材料和信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划拨申请,并对划拨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划拨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发出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催告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逾期仍未缴纳的,应及时作出划拨决定,实施划拨,避免欠费用人单位转移资金。划拨决定和执行情况要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划拨工作中的作用,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规范工作流程。

(九)社保经办机构经查询,用人单位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与其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但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与用人单位签订无担保或其他担保形式的延期缴费协议,也不得在未经查询账户和未完成划拨欠费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按照协议延期缴费期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若已按时足额缴纳,不应算作缴费中断,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对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符合《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未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或责令限期未逾之前,社保经办机构不应申请强制划拨欠费。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十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和机构认真学习《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结合贯彻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针对性培训,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十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执法监察和经办管理规则和程序。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监督管理,对于不依法申报、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认真调查取证,及时予以处罚和纠正。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总结社会保险费核定和征收工作的经验,创新工作方式,加强与人民法院、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保证账户查询和强制执行等工作程序依法、实施高效。

(十三)无论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是社保经办机构,凡违反《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导致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受到损害的,都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责任。

(十四)要加强《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宣传,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张贴有关政策要点和流程,使各类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普遍知晓,并支持、配合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

五、统一文书制式,精细做好信息档案管理

(十五)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格式制作相关法律和工作文书,并纳入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保管好相关文书档案,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的规范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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